(三)切实将贫困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建立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依法将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城镇残疾职工应参加社会保险,并按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保险待遇。同时,还要针对残疾人的特殊需要,研究制定专项社会保障措施。要大力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各级残联要与民政等部门密切配合,准确掌握城乡贫困残疾人的实际情况,切实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对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残疾人,要全部纳入城市低保范围,实现应保尽保。同时,对重度和特困残疾人实行“分类施保”,提高标准分类救助。要依托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特困残疾人全部纳入农村五保供养范围。
(四)改善贫困残疾人住房条件。各级政府要将解决贫困残疾人住房问题纳入扶贫解困工作的重点内容,采取有力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各地开展的新居工程和安居工程,对贫困残疾人要优先安排。要抓住国家彩票公益金扶持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的契机,通过逐级落实匹配资金、出台规费减免政策和社会帮扶措施,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认真开展全省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工程,有计划、有步骤地解决和改善农村贫困残疾人的住房问题。城镇贫困残疾人住房困难的,要纳入政府廉租房制度,对特别困难的贫困残疾人家庭,要优先实行实物配租,并扶持解决集中供暖等基本生活问题。
(五)积极为贫困残疾人提供社区生活服务。城乡社区要将残疾人基本生活需求纳入社区服务内容,因地制宜地开展面向残疾人的社区救助。在社区布局、功能定位、服务设施和公共场所无障碍建设等方面,要充分考虑贫困残疾人的需求。进一步加强社区残疾人组织建设,普遍成立社区残疾人协会。社区残协要在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中充分发挥作用,及时反映贫困残疾人的呼声、需求,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就近就便为贫困残疾人提供服务。
二、加强康复和医疗救助工作,使贫困残疾人享有基本医疗和康复服务
(六)将贫困残疾人纳入城乡医疗保障范围。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政策规定,积极创造条件,帮助城镇贫困残疾职工和农村贫困残疾人加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使其享有基本医疗保障,并对其中的特困残疾人实施医疗救助,资助其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患大病的给予医疗救助。尚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方,也要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特困残疾人实行医疗救助,特别要对特困重度残疾人给予特殊照顾,适当提高救助水平。要抓紧研究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解决城镇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问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要吸纳残联参加,加强工作统筹和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