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5]6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卫生厅、省工商局、省农行、省扶贫办和省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二月七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
省卫生厅、省工商局、省农行、省扶贫办、省残联 2005年2月3日)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采取切实措施,解决贫困残疾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一)切实做好残疾人扶贫工作。各地要高度重视残疾人扶贫工作,将其纳入扶贫工作的总体规划,统一组织,同步实施。要建立政府投入、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的扶助贫困残疾人资金投入机制,落实残疾人扶贫开发的各项优惠政策和帮扶措施。各级财政的扶贫资金要对贫困残疾人扶贫项目予以倾斜。各级扶贫办要扩大残疾人扶贫工作覆盖面,对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积极稳妥地开展小额信贷,重点扶持他们发展种养业、手工业和家庭副业。各级农行要加大对农村贫困残疾人的扶持力度,将农村产业化扶贫、基础设施扶贫和小额信贷扶贫等方面政策向残疾人倾斜,帮助贫困残疾人以最优惠的条件得到贷款扶持;同时,要积极解决康复扶贫贷款中的问题,提高贷款到位率,对有助于残疾人脱贫致富的项目,在坚持贷款原则的前提下给予适当的照顾。要加强贫困残疾人扶贫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对贫困残疾人的技能、实用技术培训和产前、产中、产后的支持性、延伸性服务,为残疾人脱贫致富创造良好条件。
(二)积极推进贫困残疾人就业和再就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促进就业再就业特别是残疾人就业的政策规定,坚持以按比例就业为主导,集中就业和个体就业相结合的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大力促进残疾人就业和再就业。继续全面依法推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积极开发公益事业就业岗位,支持用人单位进行适合残疾人就业的设备设施改造。凡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要通过地税代征、就业服务机构收缴等形式,按时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未及时缴纳的要加收滞纳金,对拒绝缴纳的要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要稳定、扩大残疾人集中就业。完善对福利企业的扶持政策,鼓励社会各方面依法兴办社会福利企业、工疗机构、盲人保健按摩机构等福利性企业和机构,认真落实国家关于福利企业的税费减免规定,对各种所有制形式的福利性企业,要给予政策上的同等扶持,推进社会福利化进程。社会福利企业要把残疾职工纳入社会保险。要鼓励残疾人个体就业。各级政府为再就业开发的就业岗位,应优先提供给适合岗位要求的下岗残疾职工。要通过投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再就业资金等,积极开发适合残疾人的社区就业岗位。建立鼓励残疾人个体创业的机制,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扶助残疾人从事个体经济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税费减免政策。残疾人个体创业符合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优惠政策。要积极开展使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适当补贴的试点工作,并适时逐步推开。要强化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增强贫困残疾人在劳动力市场的竞争能力,增加就业机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切实将贫困残疾人纳入服务范围。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拓展服务项目,完善服务功能,强化服务手段。要逐步开展残疾人失业登记工作,并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开展定向培训,帮助失业、求职登记的残疾人及时得到职业技能培训。要切实搞好残疾人就业信息网络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