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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中介机构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

  2.已成立行业协会的,由行业协会指定专人负责建立并管理信用档案,主管行政部门定期进行检查;未成立行业协会的,由主管行政部门指定有关职能处室负责建立并管理信用档案。管理信用档案人员必须及时收集各方面资料,及时归类和更新档案内容,做到资料真实、完整。建立信用档案工作在2005年9月前完成。2005年第四季度协调小组办公室将组织主管行政部门逐行业进行检查,并将在适当时候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
  3.主管行政部门或行业协会应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中介机构及执业资格人员信用档案的披露范围,选择适当时机、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众披露,并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
  4.各中介机构应指定专人,按上述规定内容,于2005年内建立本机构及执业资格人员的信用档案。
  (二)开展中介机构的信用评估(评级)工作。开展对中介机构的信用评估(评级)工作,是主管行政部门或行业协会对中介机构信用情况进行考核检查的一种有效办法。主管行政部门或行业协会要根据本行业的特点,开展这项工作。
  1.制定评定办法。对中介机构的信用评估(评级)要有具体的操作办法,如评定内容、程序、方法等。主管行政部门或行业协会应于2005年底前制定完成本行业中介机构评定办法,并抄送协调小组办公室。
  2.主管行政部门或行业协会可组织专家、学者、业内知名人士组成评委会,根据信用档案中的有关资料和平时掌握的情况,对中介机构的信用情况作出真实、客观、公正的评估。评估结果可以在业内进行公告。主管行政部门或行业协会也可以委托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三)建立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机制。
  1.主管行政部门或行业协会应于2005年底前研究制定本行业中介机构和执业资格人员的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办法,并抄送协调小组办公室。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办法应包括,对失信中介机构和执业资格人员依法进行信用公示、警告提示、限期执业、行业惩戒和行政处罚等;对守信中介机构和执业资格人员给予适当的政策措施扶持,如工商年检、纳税服务、资质评定、业务检查等。各有关部门对信用度高的中介机构,可在各自的政策范围内给予支持。
  2.从2005年起,每年由主管行政部门或行业协会组织对中介机构和执业资格人员的信用情况开展一次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并在业内通告;情节严重的,通过公众媒体予以曝光。中介机构和执业资格人员中,确实遵纪守法、信用度高的典型单位和先进个人也应在业内通告,予以鼓励。也可在适当时间召开表彰会,对守信突出的中介机构、执业资格人员和信用建设工作突出的行业协会进行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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