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中介机构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
(闽政办[2005]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中介机构信用管理体系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介机构特别是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在市场经济运行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其出具的鉴证报告,将直接影响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和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做好中介机构信用管理体系建设,不仅是社会和经济健康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中介机构自身生存和发展的内在需要。
根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闽政〔2004〕10号)和《关于研究我省信用体系建设有关工作的会议纪要》(福建省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4〕122号),为进一步推进我省中介机构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力争在2008年前建立起中介机构信用管理体系的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达到主管行政部门提高监管质量、行业协会发挥自律作用、中介机构和执业资格人员诚信执业的目标,使中介机构的信用度和公信力得到提高和肯定,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大力推进中介机构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各负其责
(一)省中介机构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是省政府专门成立的、负责中介机构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工作的机构。当前,协调小组重点要做好中介机构信用管理体系建设的基础性工作;组织对主管行政部门、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信用建设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加快推进中介机构行业协会与主管行政部门的脱钩改制。协调小组由省财政厅牵头,省民政厅等有关部门参加,应主动承担责任,积极履行职责,按照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制定协调小组的工作计划,做好组织、协调、检查等各项工作,抓好落实。
(二)在中介机构行业协会与主管行政部门脱钩之前,必须把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落实到主管行政部门,通过主管行政部门,带动行业协会。各主管行政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切实负起责任,把所属中介行业信用建设摆上议事日程,订立工作计划,定期检查工作进展情况;要认真研究,采取措施,重点在于完善所属行业协会的机构建设和信用制度建设,强化行业协会的职能;必须指定一位分管领导和一个职能处室负责这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