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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重大项目稽察办关于福州市和泉州市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实施情况的调研报告的通知

  《福建省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的暂行规定》(闽政〔2001〕31号)要求“坚持老厂改革与新厂建设并重、盘活存量资产与增加资金投入相结合”;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工作的补充通知》(闽政办〔2004〕188号)要求“国有资本应逐步退出城市污水、垃圾处理厂(场)投资运营领域”、“大力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企事业单位的改制工作”。
  但从调研情况看,仍有相当部分污水、垃圾处理单位尚未改制,仍然沿袭原有事业单位管理模式。如福州市的祥坂污水处理厂、红庙岭垃圾填埋场等单位,目前仍维持事业单位性质。国有资本退出污水、垃圾处理厂(场),盘活国有存量资产的工作在一些城市也尚未开展,间接影响了污水管网及垃圾中转站等配套设施的建设。
  (四)收费制度实施不到位
  一是垃圾处理费开征面小,收费率较低。在调研的几个设市城市中仅福州市开征了垃圾处理费,但虽然经过有关各方的努力,征收率也只达到60%左右,足额征收难度较大。二是收费总量不能有效支撑运营。从调研的各设市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均未达到省政府办公厅闽政办〔2004〕188号文要求的最低收费标准(污水0.8元/立方米、垃圾9元/户·月)。福州市目前污水处理费以自来水为收费载体,征收率可达接近100%,但所收的处理费仅可维持福州市当前68%的污水处理率水平。
  在开征面小、收费率低、总量不足的情况下,想要完全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营主体企业化、运行管理市场化是有较大难度的。形成这一问题的原因有:(1)一些地方被动地出台收费政策,忽视政策的连续性和制度的实施,或者没有具体实施,或者以过低的收费标准过渡性地实施,导致收费政策实施强度、深度不够;(2)收费缺少有效载体,责任不清。就污水处理来说,主要是一些自来水普及率较低的城市,影响污水处理费的收取;就垃圾处理来说,选择合适的收费载体是提高收费率的关键。
  (五)投融资体制有待健全
  首先,有关产业化的投融资法律、政策不够完善。公用事业领域放开后,社会资本进入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行业的形式、渠道和过程缺乏系统的规范,相关各方的责权利不明确,加大了投资风险。投资方会由于缺乏保障而谨慎投资或要求更高的回报率;政府监管部门在责权利不明确的情况下,一旦违约,需要承担相当大的风险与赔偿责任。国家对于某些融资方式的限制过严,也使本来已非常狭窄的融资渠道缺乏拓展的空间。
  其次,投资运营企业主体发育欠成熟。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行业内缺乏优秀的企业资本主体,投资商水平参差不齐。大部分企业缺乏良好的业绩与信誉,一方面不具备在资本市场上融资的资格,不能满足上市或发行企业债券的资格条件;另一方面又缺乏足够的资金进行投资,而且除了政府政策性贷款之外,企业在金融领域也缺乏信贷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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