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高度重视新闻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反映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纪违法行为,行政监察机关或有关部门应予调查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向本级政府报告,对典型案件应当予以通报。
九、不断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和能力
36.建立健全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学法制度,提高行政机关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领导干部法律培训制度,把法律知识培训纳入领导干部理论培训的总体规划。发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主渠道作用,举办行政机关领导干部法律专题培训班;2005年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每三年应参加一期依法行政知识培训班;市、县(区)人民政府班子成员在每届任期内应参加一期省里统一组织的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研讨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至少举办一次法制讲座。省人事厅应当会同省司法厅、省政府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认真做好规划,并指导和督促实施。
结合有关部门开展的领导干部任职资格理论考试试点工作,省人事厅应当认真探索行政机关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2006年开展试点,并逐步推开。
37.建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制度。省人事厅应当会同省司法厅、省政府法制办制定全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培训总体规划。市、县(区)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根据总体规划,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工作人员中长期法律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统一实施,避免多头重复培训。从2005年起,各级行政机关必须保证行政执法人员每年至少参加40个小时的法律知识学习,并结合国家公务员培训登记制度,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学法时间和考试成绩等进行登记,并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应当把依法行政知识列入国家公务员培训的重要内容。加强师资队伍的建设,提高法律培训教材质量。
建立健全全省行政系统法制培训基地网络。由省人事厅牵头,省司法厅、省政府法制办配合,以省、市行政学院和省内高等院校为基础,建设全省国家公务员培训基地。各级财政部门应当认真落实《
福建省国家公务员培训规定》,逐步增加公务员法律培训经费的投入。
38.建立健全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情况考核奖惩制度。2005年底之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情况考核制度,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情况列入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考核标准要细化、量化,考核程序要公开、透明,考核结果要公布。建立健全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推进依法行政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各级行政机关应当把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情况考核结果,作为其工作人员任免、职务升降、奖惩和辞退的重要依据。对考核过程中发现有违纪违法行为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对推进依法行政成绩突出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予以表彰。
39.加强普法和法制宣传工作,营造全社会遵法守法、依法维权的良好环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继续深入开展普法和法制宣传教育,积极引导广大人民群众重点学习
宪法和基本法律,树立
宪法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基本观念,努力实现由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向提高全民法律素质的转变。不断创新法制宣传方式,发挥大众传媒作用,各级行政机关应当支持、指导、鼓励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传媒机构开辟法制宣传专栏,通过组织评比,创立栏目品牌。省司法厅、省文化厅、省广电局、省政府法制办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指导。
十、切实加强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
40.加强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和贯彻《纲要》情况的监督检查。应当将依法行政贯穿于行政管理的各个环节,建立健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领导机制。各地方、各部门行政首长为第一责任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可根据需要建立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法制机构。
2005年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贯彻《纲要》和本实施意见、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列入政府年度工作安排,有计划、有重点地逐步落实,整体推进。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建立和实施相应的检查制度,重点检查《纲要》及本实施意见确定的各项任务的执行情况,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于积极推进依法行政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于贯彻落实不力的,应当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相应的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尤其是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反映强烈的问题,应当督促有关地方、部门限期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