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异议处理制度。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有异议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或实施机关提出,制定机关应当及时审核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异议人,确属违法的,应依法予以纠正;实施机关接到异议后,应当及时转送制定机关处理。
相关制度由省政府法制办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在2007年底之前制定。
31.认真贯彻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规范行政复议程序,完善行政复议工作制度。对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依法受理。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完善行政复议调查取证制度、证据适用规则,做到重依据、重证据、重程序。
探索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量的新方式、新举措。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行政复议案件,积极探索采用简易程序尽快解决。实行听证、合议与书面审查相结合的审查方式,对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行政复议机关可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提出建议,促使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建设。行政复议机关应当配备二名以上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并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和办案条件。省政府法制办应当探索建立行政复议员资格制度,促进行政复议工作人员专业化。
完善行政复议工作奖惩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行政复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不遵守《
行政复议法》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相应责任。
相关制度由省政府法制办会同省监察厅、省政府编办、省人事厅在2007年底之前制定。
32.完善并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制度。按照
国家赔偿法实施行政赔偿。严格执行《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中关于赔偿费用核拨的规定,依法向财政部门申请核拨赔偿费用。应当积极探索在行政赔偿程序中引入听证、协商、和解制度。省财政厅会同省政府法制办等相关部门在2006年底之前,研究起草我省国家赔偿费用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33.创新层级监督新机制,强化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监督制度,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采取不定期抽查与定期巡查、督查相结合的方式,及时发现并纠正行政执法中的违法行为。
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制定年度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计划,对社会普遍关注的、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对经济建设和社会生活影响重大的,特别是涉及到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法律、法规和规章得到全面、正确、有效地实施。
实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行政许可决定、行政复议决定以及其他重大行政行为的备案制度。上级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对备案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具体办法由省政府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34.加强专门监督。行政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应当切实履行职责,依法独立开展专门监督,依法督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保障政令畅通。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积极配合行政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工作,自觉接受行政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决定。对拒不履行行政监察、审计监督决定的,依法追究有关机关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建立行政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配合机制,及时通报情况,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形成监督合力。专门监督机关对发现贪污受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渎职或者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等违法行为,或其他涉嫌触犯刑律的经济违法案件,应当及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处理;积极配合检察机关查处违法案件。行政监察机关、审计机关要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行政监察机关牵头每年定期召开联席会议。
35.强化社会监督。完善群众举报违法行为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投诉(举报)中心,对人民群众的投诉、举报要逐一登记,限期处理;对署实名反映违法行为的,经查实后应当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