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制度由省政府法制办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在2005年底之前制定。
24.全面实施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行政执法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权的执法主体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行政执法主体进行清理、确认和公告,未经公告的不得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严格执行《
福建省行政执法资格认证与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规定,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加强执法证件动态管理,在政府网站上公布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权限等事项,接受社会监督。相关制度由省政府法制办在2005年底之前制定。
25.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在依法界定职权、科学设定岗位、合理明确责任的基础上,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政行为,应当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相应责任。积极探索研究行政首长问责制。积极探索吸收行政管理相对人参与考核评议机制,向社会公开评议考核结果。2007年底之前,省政府法制办会同省监察厅、省人事厅,研究制定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等相关制度。
七、积极探索高效、便捷和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
26.认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活动,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切实解决社会矛盾。建立健全有效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按照建设“平安福建”的总体部署,以社会群防群治力量为依托,形成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综合治理部门组织协调、专门机构具体负责、相关部门相互配合的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工作格局;建立预防、预警、排查、协调、督办、处置等机制。2007年底之前,在全省范围建立反应敏捷的矛盾纠纷信息网络,确保各有关部门能及时发现、掌握各类矛盾纠纷信息。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和教育等手段,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及时化解矛盾。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解决社会矛盾中的作用。对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调解的民事纠纷,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及时予以调处。积极引导和推动律师、公证、“148”法律服务热线、法律援助、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工作者为化解矛盾纠纷提供法律服务。
27.切实解决人民群众通过信访途径反映的问题。建立健全便民、高效的信访工作机制,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领导干部阅批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制度、定期下基层接访和约访制度。主要领导应当定期研究信访工作,组织协调处理本地方、本部门重大疑难信访问题。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接访首问责任制。对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调解等法律程序解决的信访事项,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积极研究探索律师和其他法律工作者参与信访工作的机制。各级信访、行政监察机关要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追究机制,强化行政机关的信访工作责任。2005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托政府网站建立全省信访业务综合管理系统。对信访工作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的社会矛盾,及时通过修订完善和调整相关政策予以解决。
建立健全对信访举报人员保护制度。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将信访举报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转送给被举报人,切实保障信访举报人的正当权利和人身安全。建立信访应急机制,对妨碍信访秩序、工作秩序、社会秩序的非正常信访行为,及时依法处理。
八、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28.自觉接受人大的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自觉接受质询,加强同人大代表的联系,认真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及时回复代表的建议和意见。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要依法报送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政协通报政府工作,听取政协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政协委员提案,自觉接受政协委员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民主监督。
29.接受人民法院依照
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实施的监督。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积极出庭应诉、答辩。逐步推行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制度。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的行政判决和裁定,行政机关应当自觉履行。对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对待,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
30.加强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监督。认真执行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严格依法报送备案,接受备案的同级政府法制机构或上级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应依法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