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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建立行政决策听证制度和听取意见制度。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也可以通过举行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认真做好意见处理结果的反馈,并说明理由。
  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论证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重大行政决策在出台前应进行合法性论证。合法性论证包括决策主体、内容、程序等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合法性论证可以邀请政府法律顾问和有关法律专家进行研究,及时提出论证意见。
  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上述事项进行研究,适时提请省人民政府制定相关规定。
  15.建立健全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行政决策活动的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行政决策活动的监督。各级行政监察机关应当研究探索建立和完善行政决策的监督制度和机制。
  建立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负责本级政府的行政决策跟踪,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也应当确定相关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本部门的决策跟踪,并充分利用专业人员或社会专业机构,对行政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收集社会各方面对行政决策的评价。决策机关应当针对实施过程中反映出来的问题,对决策事项适时进行调整和完善。
  建立行政决策评估和责任追究制度。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制定相关制度,对行政决策的评估程序、内容、标准、对象、主体、结果,以及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的范围、形式、对象、责任种类等作出明确规定,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
  五、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16.按照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科学合理制定政府立法工作计划。按照立法决策和改革决策相统一,立法进程与改革发展进程相适应的要求,围绕省委、省政府工作大局,拟定立法规划和计划。在继续加强有关经济调节、市场监管方面立法的同时,更加重视有关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面的立法。省人民政府、较大的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收到政府工作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政府提出的立项申请后,应当将汇总目录广泛征求意见,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也可以向社会各界征集立法建议。根据同级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五年立法规划,提出逐年制定地方性法规计划建议,对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年度立法计划应当认真安排落实;根据省委、省政府工作重点制定本年度政府规章计划并认真执行。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确需增加立法项目的,可以列入补充项目。相关制度由省及较大的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制定。
  17.改进政府立法工作方法,扩大政府立法工作的公众参与程度。建立健全立法调查研究制度。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修改政府规章,应当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既要了解基层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也要了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并形成立法调研报告。
  健全立法专家咨询论证制度。2005年底之前,省人民政府及较大的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初步建立起涉及各行业、各学科的专家库,保证立法项目的论证,都能有相关的专家、学者参与。省政府法制办要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顾问团工作制度》的规定,充分发挥省人民政府顾问团法律顾问组成员的作用,立法项目中重要制度的创设等都应当经过专家咨询论证和可行性研究。探索建立委托立法制度,根据立法的性质、内容、专业化程度和技术性要求,采用委托专家、相关专业人员起草或修改的方式,切实提高立法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用性。
  健全立法公开征求意见和听证制度。起草地方性法规、制定政府规章,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凡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其草案应当以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涉及多方利益的,应当全面听取相关各方的意见;重大或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采取听证会形式听取各方意见并通过报纸、政府网站等公布草案,向社会广泛征集意见。2006年起,对以听证会方式听取意见的,应当对采纳意见情况向听证会代表作出说明。
  建立立法协调机制。省人民政府及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起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应当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对有争议的事项应当进行协调;政府法制机构按照法制统一、精简、效能和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对部门存在意见分歧难以达成共识的事项进行论证协调,提出合法、合理的协调意见;对经协调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报请政府协调。对经政府决定的事项,部门应当执行。相关制度由省及较大的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在2006年底之前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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