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破部门保护、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各地、各部门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工商行政管理等市场管理部门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
7.合理划分和依法规范各级行政机关的职能和权限。进一步明确划分省、设区市、县(市、区)三级行政管理权限,按照事权和财权统一的原则,理顺各级政府的事权、财权,形成职能划分基本合理、权责基本一致的行政管理格局。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壮大中心城市的若干意见(试行)》、《关于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省政府各部门要把工作重点从管理具体事务、审批具体项目转移到拟定规划、法规、政策和监督管理上来,扩大中心城市和县(市)的经济和社会管理权限,实现行政管理重心下移。
深化政府机构改革,严格机构编制管理。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不断深化政府机构改革。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严格执行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的机构改革方案和有关规定,特别要合理设置领导岗位及职数。凡涉及职能调整,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的增减,都应当严格按照程序,报经政府机构编制部门按规定办理。积极探索通过地方立法,推进政府职能、机构、编制的法定化。合并、规范政府部门职能,相同或相近的职能由一个部门承担,少数确实需要多部门共同承担的事项,由同级人民政府协调确定牵头部门,着力解决政府各部门之间职能交叉问题。
完善职能争议协调机制。同一行政区域内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出现职能交叉、职权争议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协调;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出现职权争议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协调;不同地区行政机关之间出现职能交叉、权责脱钩、职权争议的,由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协调。机构编制部门具体负责协调职能交叉、职权争议问题,各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机构编制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做出决定。
8.完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努力促进就业和再就业。把提高就业率、控制失业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把就业状况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考核的重要指标。建立全省就业信息网络,健全劳务派遣等就业服务机构。完善劳动力市场管理,规范劳动用工行为,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加强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的权益保障,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依法处理劳动争议,加快建立欠薪应急保障长效机制。
加强社会保障工作,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制度;完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全面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采取措施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拓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措渠道,增强养老基金的实力,探索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加快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完善工伤保险制度,继续推进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改革;尽快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加大政府救助经费投入,健全养老、医疗、教育、住房等专项救助制度,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开展其他各种形式的社会救助,逐步形成城乡一体化、组织网络化、管理社会化、保障法制化,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覆盖城乡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建立和完善“地税征收、财政监督、社保发放”的社会保险基金征缴、营运、管理机制。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民政厅、人事厅、卫生厅、国土资源厅、地税局等有关部门负责研究制定相关制度或措施。
9.努力提高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建立健全全省公共安全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和抵御风险的能力,完善预警、指挥、信息、救援系统的建设。2005年上半年,省直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制定或修订专项应急预案;各设区市要制定本地区总体应急预案。同时,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根据省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抓紧研究落实相关的工作任务,切实提高应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保障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10.完善依法行政的财政保障机制。建立健全集中统一的公共财政体制。综合运用预算、税收、转移支付、补贴等财政手段,积极探索和改革财政资金支持经济发展的方式和方法。调整支出结构、调节收入分配,保障和规范政府依法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转移支付制度,调整和优化转移支付结构,统筹兼顾经济社会运行、区域之间、城乡之间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