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
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8.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3,每个培训专业(职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
9.应具有与培训专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自编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经过专家论证,并报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10.应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项制度。
11.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注册资金30万元以上(不含固定资产)。
12.本标准为设置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基本要求。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应以本标准为依据,对照与培训专业(工种)相对应的国家职业标准具体要求,结合实际情况执行。
(二)依法办学
1.是否遵守广告审批备案制度并如实发布招生广告;
2.是否按照审批的培训项目和培训层次开展培训,
3.是否遵守财务会计制度及物价管理规定;
4.是否有委托任何组织、个人代为招生或转让、租借、转交个人非法承包办学的行为;
5.是否有未经许可异地办学或设立分支机构的行为。
五、时间安排与程序
3月10日至4月30日为全市民办培训机构评估换证时间,共分二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3月10日至3月31日)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组成评估换发(核发)办学许可证工作小组,并向辖区内的民办培训机构发出评估换发办学许可证的书面通知。各民办培训机构应根据评估标准于3月31日前向所在地区(县)劳动保障局提交以下材料:
1.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见附件1)一式三份;
2.对照评估标准,民办培训学校撰写自评工作报告;
3.《办学许可证》副本、收费备案表、法人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副本);
4.培训学校章程,其中包括:组织管理制度、教学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学籍管理制度、学员考核鉴定制度、财务卫生安全管理制度、设备管理制度;
5.培训学校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
6.开设职业(工种)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相应的培训教材(注明名称和编写单位即可);
7.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教学管理人员和分职业(工种)专、兼职教师资格证书(包括学历证书、职业技术等级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的复印件,财会人员的会计证书复印件);
8.办公、培训和实习场地证明。自有场地的培训学校,应出具场地产权证明,租赁或借用场地的须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租借协议;
9.发布的招生简章广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二)评估换证阶段(4月1日至4月30日)
原办学许可证于2005年4月1日作废。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应当依据评估标准和民办培训学校提交的材料,对民办培训机构进行评估,并对审查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并填写北京市民办培训学校评估登记表(见附件2),由监督人员签字后与学校提交材料共同归档保存。经评估合格换发办学许可证方可继续招生办学,原办学许可证在换发同时须退回区、县劳动保障局,由区、县劳动保障局收齐后自行销毁。新办学许可证具体填写要求见附件3。对民办培训机构具备整改条件的给予三至六个月整改期限,经整改达标后,换发办学许可证。期满仍不合格的,取消办学资格,原办学许可证自行失效,撤销民办培训机构须按照《
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取消高级及以上培训资格的民办培训学校须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市劳动保障局评估换证工作小组在此期间将对评估换发许可证情况进行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