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切实提高各重点城镇的交通配套水平。优先考虑“三城九镇”与主城之间的高速公路网和干线公路网建设,架构便捷通道,缩短通行时间。评估并合理配置郊县公交线路,积极发展城镇公共交通,引导城市公共交通向郊县辐射,对新开通的班线在交通规费方面给予适当优惠。
八、加强重点城镇环境建设和管理
19、加大重点城镇环境建设力度。严格按照重点城镇环境规划的要求,开展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因势利导发展低能耗、无污染或低污染的产业和产品,江南郊县城镇不再新建扩建化工项目。加强重点城镇污水管网、污水处理、垃圾处置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环境管理水平,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20、明确重点城镇环境建设目标要求。力争5年内50%的重点城镇成为省级以上环境优美城镇。城镇工业污染源排放达标率100%,建设项目环评和“三同时”执行率100%,医疗废弃物安全处置率100%,秸秆综合利用率90%,规模化禽畜养殖场达标排放率达到60%以上,城镇建成区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50%以上,新区排水管网推行雨污分流,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11平方米以上,主要道路两旁绿化率达到95%以上。重点城镇地表水环境质量、大气环境质量和声环境质量要达到环境规划中环境功能区标准。
九、加大对重点城镇的财政支持力度
21、增加重点城镇建设投入。今后5年,区县城市维护及基本建设投入专项资金向重点城镇倾斜。在市权范围内,各重点城镇的土地用途变更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复垦保证金、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规费,实施“全额征收、全额返还、专户管理、专项使用”。各重点城镇工业集中区内,注册地与经营地一致的新办或新迁入的生产型企业,税收地方留成的新增部分,返还重点城镇;耕地占用税全额缴纳,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通过年终决算带项目专项补助重点城镇。重点城镇范围内,市与区县两级政府土地出让金净收益扣除按规定应由省、市集中部分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应由财政统筹列支部分,5年内全部返还,专项用于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城镇重点市政基础设施列入市级项目的,由市直接投入组织建设;区县和重点城镇自行建设的,经市政府认定后,5年内按项目工程费用的30%给予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