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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郊县重点城镇发展的意见

  三、改革重点城镇建设用地制度
  6、保证重点城镇建设用地。重点城镇建设用地实行市级计划单列,重点城镇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发展需求提出建设用地计划,由区县国土部门负责落实用地计划。郊县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向重点城镇倾斜;重点城镇在实施规划过程中,建设用地指标不足时,可向区县国土部门申请追加建设用地计划;重点城镇难以保证耕地占补平衡的,可通过国土部门有偿调剂。
  7、推进土地集约利用。用好增量、盘活存量、开发补量,提高城镇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加大农村土地复垦整理力度,开发利用荒地和废弃地,通过置换折抵城镇建设用地指标。集体经济组织对城镇规划区内已依法取得的集体非农建设用地,可以通过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作价入股等形式,参与除房地产项目外的重点城镇开发。
  8、实行农民宅基地置换政策。在农民原宅基地退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实施复垦的前提下,对农民进入重点城镇建房购房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9、提高用地审批效率。重点城镇在取得项目立项及规划许可的前提下向当地国土部门申办土地征用和农用地转用手续,经依法批准后,由国土部门按照法律规定尽快办理审批后实施及供地手续。
  四、加快重点城镇产业集群和特色经济培育
  10、积极培育重点城镇特色经济和优势产业。适应全市生产力布局调整,强化重点城镇产业支撑,按照“一业特强、多业发展”的要求,加大重点城镇特色经济和优势产业扶持力度,进一步促进优势产业做大做强。鼓励连锁商业企业在重点城镇分设网点,促进发展城镇新型商业业态。
  11、推进工业集中区建设与重点城镇建设相结合。将重点城镇建设与清理整顿后经批准保留的工业集中区建设统一规划,共享基础设施,形成布局合理、功能互补的城镇区域。建立工业用地调剂使用制度,支持其它镇将招商引资来的企业办到保留的工业集中区,采取纳税分成、产值分计等办法,鼓励各类企业向工业集中区集聚。对各重点城镇集中区内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可按工业项目用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根据各个集中区的不同情况,报经市政府批准,可拿出适当的建设用地进行房地产开发,所得土地收益全额返还,专项用于重点城镇及集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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