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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机关小汽车配备、更新和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南京市市级机关小汽车配备、更新和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4年12月2日 宁委办发[2004]69号)


各区县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市级机关小汽车配备、更新和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市级机关小汽车配备、更新和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为推进机关廉政建设,进一步规范市级机关小汽车的配备、更新和使用管理,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党政机关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苏办〔2004〕35号)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南京市市级机关小汽车配备、更新和使用管理,作出如下暂行规定。
  一、现任市正职领导干部、享受副省级待遇的原任市领导和省级离退休干部小汽车的配备和使用,按照中央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现任副市级(含)以下领导干部不配专车。根据工作需要,副市级领导干部和市级机关部委办局(不含二级局)现任正职领导干部,可相对固定用车;其他市局级领导干部保证工作用车;离退休干部由各单位按有关规定提供用车。市级领导干部的公务用车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配备、管理。
  三、市级机关和其他财政拨款单位购置、更新车辆,要按照报废一辆更新一辆的规定,严格按审批程序办理。购置、更新的新车应是价格不超过25万元的国产小汽车,不准购买进口车,不准搞超过原配置标准的装修。市级机关各单位不再配备接待和商务用旅行车,因特殊公务,确需配备价格25万元以上小汽车或接待和商务用旅行车的,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
  四、市级机关车辆更新报废应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领导干部在任同一职务期间配备的小汽车,5年之内不准更换;使用5年以上,能够使用的要继续使用。领导干部变动工作岗位原则上不准带车,新单位能在现有车辆中调剂使用的,不准配备新车。车辆达到报废标准的,需经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准后方予办理报废手续。车辆处置,应严格按国有资产处置的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公开、规范的操作。
  五、市级机关公务用车实行人员编制定额管理。各部门、各单位按核定编制人数,每20-30人可配备一辆小汽车。现任市局级领导干部按实际人数每2人配备一辆小汽车。市局级离退休干部每4-6人、其他离退休人员每20-30人可配备一辆小汽车。机关内部处科室不得配备工作用车(警备、机要、消防、救护、抢险等特种车辆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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