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购销管理
第十六条 奶牛养殖场(户)应当逐步推行机械化挤奶,严格执行挤奶卫生操作程序,预防奶牛乳头感染,防止牛奶污染。盛奶容器必须无毒、无害,保持清洁。
第十七条 奶牛养殖场(户)应当及时将生鲜牛奶冷却在0℃—4℃(含4℃)之间,贮存期间牛奶温度应当保持在0℃—7℃(含7℃)之间;没有冷藏设备的场(户)应当在2小时内将生鲜牛奶送到收奶站或牛奶加工企业。
第十八条 生鲜牛奶收购应体现“按质论价,优质优价”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将脂肪、蛋白质指标作为生鲜牛奶收购的基础论价指标,将微生物、抗生素等指标作为附加论价指标。
第十九条 牛奶加工企业、收奶站和奶牛养殖场(户)应当遵循稳定发展、合同定购、以质论价的原则,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互惠互利的合作机制。三者之间应分别签订购销合同,明确生鲜牛奶的质量、数量、价格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建立稳定的购销关系。
购销合同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生鲜牛奶自然增长和季节性增长的处理办法;
(二)符合国家标准的生鲜牛奶的感官指标、理化指标和卫生指标。
禁止恶意串通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压级压价收购生鲜牛奶。
第二十条 禁止出售和收购下列不符合产品质量和防疫要求的生鲜牛奶:
(一)乳腺炎奶和乳房创伤奶;
(二)奶牛产犊后7天内的初奶及临产前15天内的奶;
(三)应用抗生素类药物期间和休药期内的病牛的奶;
(四)患结核病、布氏杆菌病等传染病以及无检疫合格证的奶牛所产的牛奶;
(五)没有按《
动物防疫法》规定接受强制免疫的奶牛所产的牛奶;
(六)掺水、掺杂以及掺入有毒、有害物质和变质的牛奶;
(七)其他不符合产品质量和防疫要求的牛奶。
第二十一条 收购生鲜牛奶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收购牛奶相适应的安全、卫生的营业场所;
(二)有冷却、冷藏、保鲜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