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备独立的奶牛饲养场区(舍);
(二)牛舍、牛体和挤奶用具清洁卫生,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和卫生标准;
(三)建立饲养卫生管理制度、防疫消毒制度、“两病(结核病、布氏杆菌病)检疫”制度等相应的管理制度;
(四)按照奶牛饲养操作规程进行标准化饲养;
(五)配备与饲养量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稳定的无公害饲草基地。
第九条 奶牛饲养和挤奶操作人员必须持有卫生部门核发的健康证明,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禁止患有人畜共患传染性疾病的人员从事奶牛饲养、挤奶等工作。
第十条 奶牛饲养使用的饲料和兽药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禁止使用国家公布的违禁药物和添加剂。
第十一条 奶牛繁育必须选用具有合格证明的优质冻精配种,冻精应当来源于国家认可的有资质的种畜生产企业。
禁止使用低劣冻精配种。
奶牛养殖场(户)应当积极开展奶牛的选育选配工作,不断提高奶牛的品质,逐步淘汰劣质奶牛。
第十二条 奶牛养殖场(户)应当按照国家《
动物防疫法》的要求对奶牛实行计划免疫和强制免疫,并建立免疫档案,佩带动物免疫标识,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奶牛进行规定疫病的检查、监测和防治。
第十三条 奶牛养殖场(户)发现疫情,应当及时向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阻碍他人报告疫情。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发现患有国家规定强制免疫疫病的奶牛,应当及时采取相应防制措施。
第十四条 县(区)畜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以场(户)建立奶牛登记卡,对饲养的奶牛登记造册。
奶牛养殖场(户)应当合理配置牛群结构,对奶牛逐一建立档案,并报县(区)畜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奶牛交易应当持有检疫合格证明,染疫病牛不得进行交易。
从外地引进奶牛或者奶牛销往外地,应当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疫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