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33号)
《南京市生鲜牛奶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1月4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蒋宏坤
二00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南京市生鲜牛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牛奶生产经营活动,提高牛奶质量,保障食品安全与人民身体健康,维护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鲜牛奶,是指从母牛乳房内挤出的常乳。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牛奶生产、经营及监督管理活动,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生鲜牛奶的生产和经营应当科学饲养、保证质量、公平竞争,稳定产销关系,促进乳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奶业发展的政策,对奶牛规范饲养的投入,应当重点用于基础设施建设,良种培育与引进、新技术研究与推广应用。
第六条 市畜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生鲜牛奶的行政主管部门。县(区)畜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生鲜牛奶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生鲜牛奶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奶牛饲养管理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单位和个人建设奶牛养殖小区,进行奶牛规模化饲养。分散养殖户的奶牛应当逐步进入当地的奶牛养殖小区。
第八条 奶牛养殖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