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32号)
《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1月4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蒋宏坤
二00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促进社会文明和进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区等建设项目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规定的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区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设计规范》)等规范要求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儿童以及其他行动不便者在居住、出行、工作和参加其他社会活动,能够自主、安全、方便地通行和使用配套建设的服务设施。包括无障碍通道(路)、入口、电(楼)梯、房间、席位、音响、文字提示和盲文标识以及其他便于活动的设施。
第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无障碍设施建设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规划、市政公用、公安、城管行政执法、交通、民政等有关职能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无障碍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应与建设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使用。
第六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本地区有关规划方案时,应当有无障碍设施的专项内容,并在新建、扩建、改建项目中明确无障碍设施的建设要求。
第七条 设计单位在设计建设项目时,应当按照《设计规范》的要求配套设计无障碍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