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构)筑物,拆除现场的周围应当设置围挡,并按照拆除的要求划定危险区域,设置警戒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建(构)筑物承重结构的拆除还应当指定专人指挥。
建(构)筑物拆除作业不得采取立体交叉方式。房屋拆除施工现场必须配备洒水设施。拆除房屋产生较大粉尘的,必须做到边拆房、边洒水。
第三十三条 在居民密集点、交通要道附近施工,鼓励采用新型工艺安装脚手架。脚手架应当采用全封闭围护,并搭设防护隔离棚。
设置的脚手架影响通行的,必须设置行人、机动车安全通道。脚手架应当与被拆除物同步拆卸。
第三十四条 工程施工对毗邻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和环境可能造成破坏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制定应急救援预案,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三十五条 施工时应当符合下列文明施工要求:
(一)采取安全、可靠的方法进行地下开挖施工,不得损坏地下设施;
(二)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三)建立防火管理责任制度,配备符合规范的消防设施,并保持完好的备用状态;
(四)采取必要的防盗措施,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
施工造成依法敷设的管线损坏的,由管线产权单位负责维修恢复,施工单位应当赔偿管线产权单位的损失。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中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环保、交通、水利、城管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对有下列第(一)至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可处以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有下列第(五)至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有第(十)、第(十一)项行为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悬挂现场平面布置图、公示工程有关情况的;
(二)安装机械设备、临时设施、堆放材料不符合施工总平面图要求的;
(三)未按规定排放泥浆的;
(四)未按规定实施全密闭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