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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主城、新市区范围内的工程施工现场,不得使用现场搅拌砼、现场拌石灰土和二灰结石。一次性使用砂浆2立方米以上的,应当使用预拌砂浆。
  第二十一条 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居民区等区域、除抢险、抢修外,在夜间(22时至次日6时)不得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因特殊需要须昼夜连续作业的,施工单位必须依法报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在中考、高考等特定时期,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规定禁止施工作业的时间和区域。
  施工影响周边居民生活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做好周边居民工作,在开工前2日内,将施工作业情况告知附近居民。
  第二十二条 工程施工应当使用低噪声设备。对产生噪声、振动的施工设备和机械,应当采取消声、减振、降噪措施。
  从事电焊作业时,应当采取措施防治电弧光污染。
  第二十三条 工程施工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凌空抛撒或者向建筑物外抛掷垃圾建筑垃圾、废弃物;
  (二)直接将泥浆、废水排入城市排水设施或者河流;
  (三)将有毒有害废弃物作土方回填;
  (四)熔融沥青或者焚烧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气体的物质;
  (五)热水锅炉、炊事炉灶使用高污染燃料;
  (六)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为作业人员提供安全、卫生的作业环境:
  (一)施工作业区与办公、生活区分开设置;
  (二)建立生活卫生责任制,膳食、饮水符合卫生标准;
  (三)职工宿舍的卫生、通风、照明设备良好,有必要的更衣、盥洗设施;
  (四)专人负责清扫保洁工作,设置的临时厕所等卫生设施符合市容环境卫生标准;
  (五)备有防暑降温、防寒防滑防护用品。
  第二十五条 申请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并到市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核准手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处置费:
  (一)提交书面申请(含处置数量、时间、地点)和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
  (二)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工程施工图纸以及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三)运输车辆具备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者密闭苫盖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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