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日)修改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37号)


  《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1月5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蒋宏坤
二00五年二月一日  

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工程施工顺利进行,提高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水平,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城市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市区进行工程施工活动以及对工程施工活动实施行政监督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工程施工现场,是指进行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建(构)筑物拆除、设备安装、管线敷设和园林绿化等施工活动占用的场地。
  第四条 南京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监督、协调的主管部门。
  市政公用、建工、市容、环保、规划、园林、房产、交通、水利、公安、城管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工程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工程施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工程施工活动。
  第六条 鼓励在工程施工中采取先进、科学的施工技术,使用安全的防护设施,推进施工现场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水平。
  对在施工现场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分别依法办理施工许可、劳动合同等手续后,工程项目方可开工。施工现场的范围,以经批准的建设工程用地、临时用地、临时占用道路范围为准。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