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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道路客货运输站场管理办法

  (三)实行联网售票,方便旅客购票,售票时明确告知旅客乘坐班次车型、车况、票价等基本情况;
  (四)维护站内秩序,履行站场安全管理职责,保障旅客安全;
  (五)建立投诉受理制度,设立投诉台,接受旅客对违反服务规范和服务质量的投诉并按规定期限答复处理。
  客运站场应当设置残疾人专用通道。
  第二十条 客运站场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使用性质和经营规模经营,不得改变站场规模和服务功能。客运站场售票厅内不得设置其他经营项目,候车室内的其他经营项目占地面积不得超过该区域面积的20%。
  第二十一条 危险货物货运站场经营者不得委托没有经营资质的单位从事危险货物搬运装卸和运输,不得将不同性质的货物混装。
  危险货物货运站场经营者应当对进场的承压液化气罐车和其他危险化学品槽罐车的定期检验情况进行查验。
  第二十二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客货运输站场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制定客货运输站场管理规范和管理标准;
  (二)协调解决客货运输站场在建设、经营管理、服务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三)加强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客货运输站场管理工作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许可条件、程序和辖区内站场的分布情况进行公示,并为公众查阅许可信息和监督检查记录提供便利。
  第二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客货运输站场经营实施监督检查,督促客货运输站场经营者合法、文明经营,为旅客、货主提供安全、方便的环境和条件;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向社会聘请监督员,对客货运输站场的收费、服务规范化情况进行监督、评议。
  对当事人的投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答复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客货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积极配合检查,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规划要求施工建设客货运输站场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建设,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拒绝改正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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