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从事客货运输站场经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并经验收合格的运输站场;
(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消防和卫生等设施、设备;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管理制度、信息公示制度、业务操作规程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
第九条 申请从事客货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附送下列证明材料:
(一)开业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客货运输站场有效使用证明、验收合格证明和场地平面图;
(四)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有关资料;
(五)业务操作规程;
(六)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七)相应的设施、设备证明;
(八)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货运站场分为一般货物货运站场和危险货物货运站场。
危险货物货运站场是指为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提供货运服务以及进行危险货物的仓储、配载等经营的设施和场所。
危险货物是指列入以国家标准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目录的危险化学品,以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公安、环保、卫生、质量技术监督、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货运站场经营的,除具备第九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外,还应当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颁发的设立批准书;
(二)转运、装卸设施以及救助、消防设施符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的证明材料;
(三)有关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具有国家规定的危险货物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查,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