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其他危害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乘客进入轨道交通车站和乘坐列车时,禁止下列行为:
(一)吸烟、随地吐痰、便溺、乱吐口香糖渣、乱扔果皮、纸屑及杂物;
(二)携带猫、狗等动物和危及运营的飞行动物;
(三)涂写、刻画或者擅自张贴;
(四)擅自设摊或者从事销售活动;
(五)乞讨、卖艺、躺卧;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在轨道交通线路弯道内侧,不得修建妨碍行车的建(构)筑物,不得种植妨碍行车的树木。
禁止向轨道交通区域内抛掷杂物、垃圾。
第三十八条 禁止在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处周围5米范围停放车辆、堆放杂物、乱设摊,影响乘客出入。
禁止在通风口、车站出入口50米范围内存放有毒、有害等气体和易燃、易爆物品等。
第四章 应急和伤亡事故处理
第三十九条 轨道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制定本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组织工作预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制定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先期应急处置方案。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完善应急处置设备的配备和管理,对工作人员进行应急处置培训,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先期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十条 轨道交通运营发生安全事故后,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报告政府有关部门。
第四十一条 遇有轨道交通客流量激增危及安全运营的紧急情况,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有权采取限制客流的临时措施,确保运营安全。
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发生突发事件等严重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时,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可以停止线路运营或者部分路段运营,但必须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二条 轨道交通运营发生突发事件后,市政府相关部门、突发事件所在地政府以及电力、电信、供水等单位,应当按照应急组织工作预案的规定进行抢险救援和应急保障,尽快恢复运营。
第四十三条 轨道交通运营发生事故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及时处置,尽快恢复运营。事故责任由安全生产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进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