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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失效]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执行市政府批准的票价并予以公布。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轨道交通票价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制定统一的、便于乘客换乘的轨道交通车票制式。
  第三十条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的客运服务,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
  乘客乘坐轨道交通,必须遵守《轨道交通乘客守则》。乘客应当持有效车票乘车。无票或持无效车票乘车时,由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按全程票价补收票款,并可加收全程票价5倍以下票款。
  第三十一条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乘客对违法运营规定和服务质量的投诉。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自接受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三十二条 轨道交通运行过程中发生故障影响运行时,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组织力量及时排除故障,恢复运行;暂时无法恢复运行时,应当及时组织乘客疏散和换乘。
  第三十三条 禁止乘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和有放射性、腐蚀性的危险品乘车。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可以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对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易燃、易爆、有毒或者有放射性、腐蚀性危险品的乘客,应当责令其出站;拒不出站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 进入轨道交通车站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接受、配合公安人员、车站工作人员的安全检查;
  (二)遵守安全指示标志,听从车站工作人员指挥;
  (三)候车时站在安全线内侧,乘车时先下后上,车门开启、关闭时,不得触摸车门。
  第三十五条 禁止下列危害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行为:
  (一)拦截列车;
  (二)擅自进入轨道线路、隧道等禁止进入的区域;
  (三)强行上下列车;
  (四)向列车、机车、维修工程车以及其他设施投掷物品;
  (五)损坏车辆、隧道、轨道;
  (六)损害和干扰机电设备,架空电缆和通讯信号系统;
  (七)攀爬、跨越、毁坏隔离围墙、护栏、护网和闸门;
  (八)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
  (九)损坏、擅自移动安全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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