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厅、省人事厅关于印发
《江苏省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人发[2004]38号 2004年12月16日)
各市人事局、财政局,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博士后技术创新中心设立单位:
为加快发展我省博士后事业,充分发挥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科学、规范地做好我省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管理工作,特制定《江苏省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决定》,发挥我省博士后的专业特长和科研能力,促进我省经济社会事业发展,设立“江苏省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面向全省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主要资助自然科学应用研究、具有原创性或开拓性的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社会科学研究。
第三条 江苏省人事厅是“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的计划编制和组织实施,具体受理博士后科研资助的申请并组织专家评审,按规定编制博士后科研资助资金年度预算。省财政厅负责“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资金的筹集、管理和财务监督。
第四条 “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资金主要来源于省政府专项投入、各地人事局及设站单位的经费投入。
第二章 资助期限、类别和金额
第五条 列入本计划的项目,资助期限与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工作期限相同,出站后留在进站单位工作的人员根据项目进展情况经批准可延长一年。
第六条 本计划提供的资助类别及金额为三类:
A类,资助金额6-8万元人民币,支持国际先进、国内同行领先、能产生明显经济社会效益的项目,或跟踪国际学科发展前沿、具有良好研究和应用前景、对学科建设有重要推动作用的项目;
B类,资助金额3-5万元人民币,支持国内同行领先、能产生良好经济社会效益的项目,或学术意义重大、具有先进性和开拓性、有良好研究和应用前景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