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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疫情控制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3.较重流脑疫情的应急响应
  较重流脑疫情发生后,市、县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信息收集、依法进行疫区的确定与封锁、隔离和新闻宣传工作;保证流脑疫情应急处理所需的物资供应。
  市、县卫生行政部门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流脑患者的隔离救治、接触者的医学观察、环境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并按照规定向当地政府、省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省卫生行政部门接到较重流脑疫情报告后,要及时组织专家对流脑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流脑疫情有关情况和建议,检查督促事件发生地开展流脑疫情应急处理,并视情况向本省有关地区发出通报,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4.一般流脑疫情的应急响应
  一般流脑疫情发生后,县级政府负责组织卫生等有关部门开展流脑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流脑疫情的现场处理工作,并按照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省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提供技术支持。
  5.应急响应的终止
  流脑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末例流脑病例发生后经过一个最长潜伏期(7天)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严重和严重流脑疫情由省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省政府或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批准后实施。
  较重流脑疫情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市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省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般流脑疫情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县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流脑疫情应急响应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流脑防治工作的领导,制定完善本地区流脑疫情控制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卫生技术力量,防止和控制疫情扩散。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与宣传、教育、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加强信息沟通,明确各自职责,依法开展各项预防控制工作。
  (二)人员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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