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实验室检测与监测
各级医疗机构发现流脑疑似病例时,应在使用抗菌药物治疗之前及时采集患者的脑脊液、血液、尿液、皮肤出血点或瘀斑标本,进行病原学检测,发现阳性或可疑阳性结果时,应及时按规定的程序报告;无检测条件的,要确保标本质量并及时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病原学检测。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流脑病例血清分型的检定。
各地应进一步加强流脑疫情监测,尤其要在学校、托幼机构等集体单位认真落实晨检工作,及时发现临床表现为突发性高热、头痛、呕吐、皮肤粘膜出血点或瘀斑及颈项强直等脑膜刺激征的流脑可疑症状者。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积极开展人群免疫水平监测、人群带菌率监测和流脑流行菌群监测,为分析、预测流脑流行趋势,提供科学依据。
(三)暴发点确定
在一个学校、托幼机构、企事业单位或村庄范围内,于一个最长潜伏期(7天)内,发生3例及3例以上的流脑病例(不含疑似病例),即可确定为一个暴发点。发现流脑暴发点时,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必须以最快的通讯方式报告省卫生厅和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四)疫情分级
根据流脑疫情的危害程度、传播速度、流行范围和趋势,将流脑疫情划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四级。
1.一般疫情(Ⅳ级):以县(市、区)为单位,流脑发病处于散发状态,即发病水平保持在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
2.较重疫情(Ⅲ级):1周内在1个县(市、区)域内,流脑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或者出现流脑暴发点。
3.严重疫情(Ⅱ级):流脑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县(市、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或者出现多个流脑暴发点。
4.特别严重疫情(Ⅰ级):流脑疫情波及多个县(市、区),呈现流行趋势。
三、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措施
1.各级政府应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流脑疫情的应急处理。根据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流脑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在流脑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报经上一级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内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或者可以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等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并可以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对流脑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