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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疫情控制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流行性
脑脊髓膜炎疫情控制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苏卫疾控[2005]10号 2005年2月6日)


各市卫生局,厅直医疗单位,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卫生监督所:
  为做好我省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简称流脑)预防控制工作,我厅制定了《江苏省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疫情控制应急预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切实做好流脑防治工作。

  附件:

江苏省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疫情控制应急预案(试行)


  为了认真做好我省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简称流脑)预防控制工作,早期发现流脑流行菌群的变迁,及时采取积极有效的防控措施,防止疫情扩散和蔓延,保护公众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预案。
  一、工作目标
  (一)及早发现、报告流脑疫情,全力救治病人,强化消毒隔离,努力减少继发病例,提高治愈率,降低病死率。
  (二)认真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及时采取应急防控措施,有效控制流脑疫情的扩散和蔓延。
  (三)加强流脑病原的分离与鉴定,努力掌握流脑流行菌群的分布和菌群变迁等情况,为预测流行趋势提供科学依据。
  二、病例确认与疫情分级
  (一)诊断标准与病例确认
  流脑病例分为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和确诊病例,其诊断标准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和卫生部发布的《流行性脑脊髓膜炎诊断标准和处理原则(GB16884—1997)》执行。
  疑似病例由接诊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诊断,必要时可组织院内专家进行会诊。作出疑似病例诊断后,在72小时内进一步明确诊断或者排除。
  临床诊断病例由医疗机构组织院内专家会诊后作出诊断,必要时可请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会诊。
  确诊病例由医疗机构参照实验室病原学检测结果,组织专家会诊后作出诊断。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流脑病例诊断后,必须严格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在规定时限内通过《国家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系统》进行网络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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