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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土地闲置费征收政策促进土地资源保护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关于
调整土地闲置费征收政策促进土地资源保护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价服[2004]494号 2004年12月30日)


各省辖市物价局、国土局、财政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土地集约利用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04〕54号)文件精神,运用价格杠杆,促进土地资源保护,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经研究,决定调整、完善我省土地闲置费征收政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面开征土地闲置费,抑制土地闲置行为
  我省自1998年开征土地闲置费(土地荒芜费)以来,除南通、盐城等少数市外,多数市实际没有执行这项政策,致使省内各地土地闲置行为日趋严重。为切实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各地必须最迟于明年2月底之前开征土地闲置费,并将有关文件报省物价局、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备案。
  二、适当调整土地闲置费征收标准,加大对土地闲置行为的惩罚力度
  1.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自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建设的,按每年每亩3000-5000元征收土地闲置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辖市价格、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在省定幅度范围内核定。
  2.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按每年不超过土地出让金的20%计征土地闲置费。其中工业用地按土地出让金的15%计征,经营性用地和其它用地按10%计征。
  3.已开发建设面积不足总面积三分之一的,或已投资不足总投资25%且未经批准终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建设用地应认定为闲置土地,并根据供地方式分别按前两条的有关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
  三、加强执法检查,采取经济与行政手段相结合方式,保证土地闲置费征收工作顺利开展
  各地要加强执法检查,坚决查处各种不交、少交、漏交土地闲置费的行为。对逾期缴纳土地闲置费的,从逾期日起,按日加收0.1%的滞纳金。拒缴土地闲置费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对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或者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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