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局江苏省分局关于印发《苏州工业园区
海关保税物流中心(B型)外汇管理试点办法》的通知
(苏汇发[2005]8号 2005年1月19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各市中心支局,南京市各县支局,江苏省各省级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南京市商业银行,渣打银行南京分行,比利时联合银行南京分行,恒生银行南京分行:
苏州工业园区海关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简称“物流中心”)于2004年5月11日经海关总署批准设立,并于8月18日通过了由海关总署、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国家税务总局等组成的联合验收小组的验收,实行封关运作。物流中心主要具备保税仓储、国际物流分拨配送、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进出口贸易、转口贸易和物流信息处理及信息咨询服务等六大功能。
为保证物流中心外汇收支的规范有序,我分局制定了《苏州工业园区海关保税物流中心(B型)外汇管理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已经于2005年1月10日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批准(汇复〔2005〕9号)。现将《试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试点期间,各外汇指定银行要严格按照《试点办法》办理涉及物流中心的各项外汇业务;各级外汇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物流中心企业外汇收支的监管,做好各项外汇收支的统计工作。
对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我分局反馈。
附件:
苏州工业园区海关保税物流中心(B型)外汇管理试点办法
为保证苏州工业园区海关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简称“物流中心”)外汇资金的合理有序流动,促进物流中心的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物流中心是指经海关总署批准在苏州工业园区设立的由多家保税物流企业在空间上集中布局,具有一定规模和综合服务功能的联结国内、国外两个市场的物流集合区域,是封闭的海关监管区域,具备口岸功能。
第二条 经有关部门批准在物流中心内注册的中、外资物流企业(以下简称“中心内企业”),以及与货物进出物流中心相关的外汇收支与外汇经营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心内,是指在物流中心以内的地区。本办法所称中心外,是指境内物流中心以外的其他地区(不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