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事厅关于加强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人事人才工作服务的意见
(苏人发[2004]35号 2004年12月16日)
各市人事局,有关单位,厅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苏发〔2004〕7号)文件精神,促进我省民营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现就加强为民营经济组织人事人才工作服务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为民营经济组织人事人才工作的服务意识
1.重视为民营经济组织人事人才服务工作。加快发展民营经济,是我省加快富民强省,实现“两个率先”的重大战略举措。各地政府人事部门要高度重视民营经济组织的人才工作,转变思想观念,认真履行职责,加强调查研究,结合各地实际,提出具体的措施与办法,切实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优质的人事人才服务。
2.把民营经济组织人才纳入我省人才服务体系。消除体制和制度性障碍,加强为民营经济组织人事人才服务工作。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非公有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及经社团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非公有制社会组织均列入人事人才服务范围。
3.加强对民营经济组织人才需求的预测与规划。根据民营经济组织发展的趋势,按照人事人才工作“十一五”规划,将民营经济组织人才队伍建设纳入全省人才资源开发的总体框架,做好人才需求的预测工作,根据民营经济组织的特点,编制相应的人才资源开发规划,研究提出具体的目标任务与对策措施。
二、创造为民营经济组织人才发挥作用的政策环境
4.消除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之间在用人上的政策差异。进一步打破人才的户籍、身份、国籍、档案关系等限制,在享有“同等待遇”的同时,根据民营经济组织的特点,制定相应政策措施,强化服务功能,简化办事程序,优化服务的政务环境,提高服务质量,创造为民营经济组织人才发挥作用的政策环境。
5.建立有利于民营经济组织人才成长的专家选拔制度。将民营经济组织中的各类人才纳入政府特殊津贴、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和“六大人才高峰”等选拔培养范围,畅通申报渠道,加大推荐、评选力度。重视民营经济组织中青年专家和拔尖人才的选拔和培养,使其成为高层次人才的重要聚集地之一。
6.建立健全符合民营经济组织特点的职称评聘制度。要将民营经济组织的职称评聘工作纳入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职称工作的统一安排,与国有、集体企业一视同仁。各地政府人事部门采取有效措施,设立服务窗口,积极为民营经济组织中的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考评提供服务。对具备条件的民营经济组织,可以建立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组织。建立职业经理人职业能力认证制度,积极为民营经济组织培养、选拔优秀的职业经理人才,促进民营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人才的职业化,建立一支素质优良的民营企业职业经理人队伍。
三、开辟为民营经济组织引进人才的绿色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