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分类指导,分步实施,抓紧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工作。各地要率先在党政机关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积极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停止这些单位的任何形式的建房、分房,坚决停止住房实物分配。把可转化资金集中起来,按照离退休职工和无房职工优先的原则,把住房补贴或住房补充公积金尽快发到职工手中。
各地房改部门要加大对企业特别是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的指导力度,重点引导企业在国家统一房改政策指导下因企制宜,制订切合企业自身实际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方案,坚持事前、事中、事后的服务和监督检查。
结合现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在国务院及省政府房改统一政策指导下,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注意新旧政策衔接和平稳过渡,积极稳妥地在事业单位中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
三、切实加强房改资金的监督管理
按照《
财政部关于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4]6号)的要求,各地应重点加强对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住房维修资金、住房补贴、住房补充公积金等住房资金的统一管理,合理运作,实现住房资金的保值增值,有效的补充财政性住房基金,支持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各地房改办应积极做好这项工作。
进一步加大对各项房改资金的监督力度,坚决杜绝一些地方和单位挤占挪用住房资金的情况。对原来被挤占挪用的住房资金,应按照“谁决策,谁负责收回”的原则依法收回。对已造成损失的,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建立健全以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
(一)建立健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市场化运作机制,完善申请审核公示制度,切实发挥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保障功效。各地应认真贯彻国家有关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相关规定,实行政府组织协调,企业市场运作,项目法人招标的良性运行机制,降低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成本,充分实现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功效。完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公示制度,保证购买对象为城镇中低收入居民,切实体现经济适用住房的保障作用。
各地房改部门要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做好企业和非财政拨款事业单位集资建房的管理工作。企业和非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在存量土地上集资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参加对象和优惠政策,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购买者实行申请、审批、公示制度,不得随意扩大销售对象;销售价格要控制在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格范围内,任何单位不得以集资建房名义变相搞实物分房或房地产开发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