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
(川办发[2005]1号 2005年1月18日)
2004年是我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第3年,各地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农村税费改革和减轻农民负担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收到明显成效。但在肯定成绩的同时还要充分认识到,一些地方农村税费改革的相关政策仍未完全落实到位;有的地方农村基本建设摊子铺得过大,向农民筹资筹劳超过了农民的承受能力;个别地方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集资摊派时有发生。去年10月,农业部、国务院纠风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法制办、教育部联合下发了《关于
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04]13号),对当前农村税费改革和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提出了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切实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妥善处理乡镇债务和税费尾欠,坚持减轻农民负担“四项制度”
妥善处理乡镇债务问题,要按照“制止新债、摸清底数、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要求开展乡村债务清理工作,妥善处理税费尾欠。
继续坚持行之有效的“四项制度”。涉农收费、价格“公示制”要进一步抓好落实。农村义务教育收费实行“一费制”,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严格按照核定的“一费制”标准在每学期初一次性统一向学生收取。国家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村义务教育“一费制”仍执行原来的收费标准,即小学生每生每年18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310元。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省政府核定的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及时足额拨付学校公用经费。农村公费订阅报刊实行“限额制”,按照规定的标准执行,乡镇不超过2000元,大的乡镇不超过3000元;村级组织不超过500元,大村不超过800元;农村中小学每年公费订阅党报党刊限额标准为:村小学不超过200元,乡镇中心小学不超过1000元,乡镇初中不超过1200元,高(完)中不超过1600元,禁止学校以订阅报刊为名向学生摊派。严格执行违反农民负担政策“责任追究制”,严肃查处涉农负担案(事)件和违规违纪行为,坚持违反农民负担政策“一票否决”。
加强对农村灌溉用水用电等涉农经营服务性收费和价格的监督和查处。农村灌溉用水要逐步推行计量用水、计量收费的办法,推行终端水价,定价到户,彻底取消中间环节乱加价和搭车收费。清理畜牧乱收费,对畜牧防疫服务收费要坚持自愿原则,畜牧服务机构应与农户签订服务合同,先服务后收费。继续清理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收费。今后农民进城务工,在流出地只缴纳由计生部门收取的5元/证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工本费,在流入地只缴纳由公安部门收取的暂住证费用(5元/证,IC卡暂住证20元/证),除此以外,不得强迫农民缴纳其他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