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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的通知

  管理中心在确保职工按规定支取住房公积金和个人购建住房贷款的前提下,审慎稳妥地开展买卖国债业务。管理中心购买国债计划必须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严禁超计划购买。各地应按照建设部《关于对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情况进行自查自纠的通知》(建金管[2004]122号)规定办理国债开户、委托结算代理等业务。利用住房公积金买卖国债应遵循保值增值原则,不得因买卖国债造成资金损失。严禁委托理财。在国家有关部门没有制定新的规定之前,各管理中心一律暂停在证券交易市场进行国债买卖和回购业务,只能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和商业银行柜台市场进行。
  五、限期完成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
  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必须在今年3月底以前按照“统一决策、统一制度、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的原则调整到位。管理中心负责人的任命要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程序办理。尽快解决管理机构的资产划分和人员分流问题。原管理机构挤占挪用的资金要明确责任,限期归位。除四川石油管理局、成都铁路局、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所属公积金管理中心和省级公积金管理中心可改设为所在城市管理中心分中心外,其他单位均不得设立公积金管理机构,单位及其职工缴存的公积金必须归集到所在城市的管理中心进行统一管理。凡未将公积金缴存到所在城市管理中心的,各市(州)政府应限期予以纠正。
  六、严格执法,进一步强化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
  各市(州)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扩大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提高公积金缴存率和归集量。要把住房公积金制度扩大到三资企业和民营企业,做到应建尽建。对符合条件的单位,经市(州)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可适当提高公积金缴交比例。各级机关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的规定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对公积金归集的执法工作,督促不缴、欠缴单位按规定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七、加大力度清理回收违规使用的住房公积金
  各地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加快清理回收违规使用的住房公积金,必须在2005年底前完成清理回收各项违规资金工作,要加大督促检查力度,按季度向省建设厅报送清理回收情况。要定期开展对公积金使用管理的专项审计。有关城市政府挪用的公积金应动用本级财力及时足额归垫。
  八、抓紧建立全省住房公积金信息监管系统,强化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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