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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的通知

  (三)简化贷款程序,方便职工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各地管理中心要认真审查普通商品房项目,做好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项目储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普通商品住房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可与管理中心和委托银行商谈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事宜,购房职工可按有关规定申请贷款。各级政府应积极组织管理中心、银行、保险公司、房地产抵押部门、房地产评估机构、公证机构等单位联合办公,推行“一站式”服务。
  (四)努力发展二手房贷款业务。未开展二手房贷款业务的市(州)应尽快启动贷款业务。已经开展的,要进一步拓展市场,引导信誉好的中介机构把业务延伸至小区,扩大业务量。同时,各管理中心要认真审查贷款条件,防范贷款风险。
  (五)未开展住房公积金个人购建住房贷款业务的城市,限期在今年6月底前开展。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管理中心个人住房贷款工作的考核,成绩突出的可给予专项工作奖励,奖励资金控制在增值收益的2%—5%的范围内。
  三、加强贷后管理,防范贷款风险
  各管理中心要加强贷款管理,严格规范操作,防止出现以个贷为名套取住房公积金项目贷款、虚构购房合同或虚增房价骗取公积金贷款的现象,切实防范贷款风险。
  (一)严格审批管理。建立健全贷款审批管理制度,实行分级审批、审贷分离的原则。要重点审查借款申请人是否正常缴存公积金,有无贷款资格,贷款是否用于个人住房消费,购房行为是否真实有效,房价是否合理,担保措施是否落实,借款人购房是否属于理性消费,是否超过其相应的偿还能力,商品房项目形象进度是否达到主体结构封顶等。
  (二)建立贷款台账及统计管理制度。要利用计算机建立贷款发放及回收的明细台账,随时掌握贷款管理的各种动态信息,做好业务统计分析,及时报送各类统计报表。
  (三)加强贷后检查。管理中心应定期对开发商及合作项目、借款人、担保人、抵押物等进行监督检查。对承办银行扣收本息情况、保证金账户开立使用情况、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等进行抽查。对开发商履行合作协议情况及项目进度情况进行回访,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四)强化催收管理。管理中心要及时全面掌握贷款逾期的信息,认真分析逾期原因,采取有力措施催收逾期贷款,不断总结经验,逐步建立起完善的催收管理机制。
  四、稳妥购买国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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