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指导意见

  (三)加强合作医疗资金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各地要严格执行《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试行)》、《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核算办法(试行)》,设立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基金预算年度应与会计年度一致。坚持县级统一筹资、统一管理,乡镇不设立基金。实行县、乡两级管理的地区要统一到县级管理,乡镇只设报销代理点以方便农民结报。要加强对资金的监管,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收支分离、管用分开、封闭运行”。要树立合作医疗基金的风险防范意识,按照中央的要求,探索建立合作医疗风险基金制度以化解风险。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合作医疗工作人员的财务会计知识培训,定期对合作医疗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和资金的运行情况进行督查和业务指导,确保基金管理规范。各级审计部门要把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纳入年度审计计划,提前介入、全程审计。
  各县(市、区)要成立由相关部门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共同组成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定期检查、监督基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各乡镇、行政村要定期将合作医疗支付情况在镇务、村务公开栏中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四)合理制定和完善实施方案。要坚持县级大病统筹的基本方案,按照以解决农民大病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负担为主、兼顾受益面的原则,制定合理的补偿方案,年度基金结余率一般应控制在10%以内,努力做到“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保障充分”,防止基金过多沉淀或透支。在科学测算的基础上,及时评估和调整现行方案。方案的调整要注意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妥善处理补偿率和受益面的关系。各地要积极探索大病救助等办法,以提高补偿率;拓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补助途径,探索与社区卫生服务相结合的普通门诊费用报销办法,以扩大受益面。各地在建立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过程中,要正确区分合作医疗基金和医疗救助专项资金,两项制度可以结合实施,但资金的筹集和管理要分开,医疗救助专项资金应按照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安排落实,不得从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
  新开展工作的县(市、区)要认真做好基线调查,重点对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现状、农民疾病发生状况、就医用药及费用情况、农民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意愿等进行调查摸底,科学合理地制定方案,减少工作的盲目性。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技术指导组要深入基层,加强指导。
  (五)加强县级经办机构能力建设。县级经办机构应坚持以卫生部门管理为主,有专门机构、落实专人负责。如委托社会保障部门、商业保险公司或其他单位办理结报工作的,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仍应承担合作医疗业务指导和管理的责任,加强对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保障参保农民的权益。各地要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合理配备工作人员,加大管理经费投入,确保工作需要。经办机构的人员和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予以保证,不得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
  (六)加快信息化管理建设步伐。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信息化管理进程,做到参保农民报销补偿“公平、公开、公正”。各地要立足长远,将信息化建设项目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尽快制定信息化建设方案,充分利用现有硬件和网络架构,使用全省统一的管理软件,争取在2005年底前完成建设任务。已经开展信息化管理的县(市、区),要按照《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化管理系统基本功能规范(试行)》的要求进行必要的改造完善,尤其是住院费用清单审核和数据录入工作必须由计算机自动完成。加快建立省级信息汇总、资金监管、统计分析中心,为各地数据交换提供平台,真正达到全省合作医疗信息共享。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