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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指导意见

  (二)坚持农民自愿的原则。要坚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集体、政府多方筹资和农民互助共济的性质,坚持农民个人出资为自己健康负责的筹资机制,通过制度吸引和宣传工作动员农民自愿参加合作医疗。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不片面追求参保率和工作进度,严禁硬性规定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的指标、向乡村干部搞任务包干摊派等做法。
  (三)坚持结合实际的原则。各地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过程中,既要统一基本制度和工作规范,又要结合本地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要坚持县级大病统筹的基本方案,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受益保障,坚持“钱账分离、封闭运行”的基金管理制度,坚持落实县(市、区)、乡镇“有机构管事、有人办事、有钱办事、有制度办事”。在此基础上,各地要因地制宜,积极探索各种行之有效的宣传手段、收费办法、运作模式、报销方式、便民措施等。
  (四)坚持分类指导的原则。对已有一定工作基础的27个省级试点县(市、区)和未列入试点的县(市、区)实行分类指导,各有侧重。省级试点县(市、区)要进一步完善实施方案,巩固试点成果,扎扎实实做好各项管理制度深化和长效机制建设工作。要重点加强对未列入省级试点的县(市、区)的工作指导,按照省定的标准和办法进行检查督促和考核,确保扎实稳步地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二、明确重点,积极探索,落实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各项措施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这项重大改革是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必须积极探索,稳步推进,逐步完善。各地、各部门要在全面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集中精力抓好以下几项重点工作。
  (一)深入细致地开展宣传教育工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真正受到农民的拥护,是这项制度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宣传工作,基层干部和农村卫生人员要加强学习,正确理解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重要意义和有关政策,积极做好对广大农民群众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解除农民的疑虑和担心,使农民真正认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意义和好处。各级宣传部门要关心和支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宣传报道工作,各新闻媒体要按照“三贴近”的要求,通过典型事例的宣传报道,引导农民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二)积极探索长效筹资机制。不断探索行之有效的农民个人缴费收缴方式,积极引导农民自觉主动缴费。可以在农民自愿参加并签约承诺的前提下,委托信用社代扣、农村电费收取单位代收,或者采取符合农民意愿的其他收缴方式,逐步建立合理有效的农民个人缴费机制,提高工作效率。要注重培养农民的互助共济意识,农民个人缴费部分不得由政府、集体垫资代缴。
  各地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筹资额度和保障水平,建立起合作医疗基金投入的动态增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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