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积极稳妥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指导意见
(浙政办发[2005]12号)
2003年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会议以来,省政府确定的27个试点县(市、区)积极开展试点,做了大量工作,进行了有益探索。截至2004年11月底,27个省级试点县(市、区)已有859万人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占试点县农业人口的83%;累计筹集资金5.49亿元;已有24.37万人次得到住院报销,79.79万人次得到门诊报销,22.84万人次得到免费体检;参加合作医疗农民共享受合作医疗补助3.35亿元。同时,全省还有54个非试点县(市、区)先后出台实施了这项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为降低农民医药费用负担,解决农村地区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起到了积极作用,受到广大农民群众的欢迎。各地在试点实践中摸索出一些成功经验,也发现了一些问题。为保证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扎实稳步推进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3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握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原则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提高农民健康保障水平,是新形势下党中央、国务院为切实解决“三农”问题,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也是省委、省政府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八八战略”,建设“平安浙江”,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一项十分复杂、艰巨的任务,各地、各部门一定要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上来,从维护广大农民根本利益出发,正确把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性质和指导思想,吸取以往合作医疗几起几落的教训,精心组织实施。推进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要坚持以下几个基本原则:
(一)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各地一定要从现阶段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农民医疗保障需求出发,低标准起步,逐步扩大覆盖,经过积极探索和实践,力争到2007年全省基本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今年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加强指导、解决问题、规范制度、稳步推进,重在探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筹资机制、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努力实现这项制度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