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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情况报告的通知

  (四)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不规范。一些地区没有按照要求调整完善农村合作医疗方案,现有制度不科学、不合理、不统一。合作医疗资金管理监督制度仍不健全,没有落实钱帐分离、资金封闭运行的要求。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不健全,编制、人员、经费未落实,管理手段滞后。
  三、下一步工作建议
  (一)加强领导,明确目标。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城乡协调发展、构建和谐广东、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各地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重要意义,充分估计这项工作的艰巨性和复杂性,坚决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深入发动广大农民积极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保障水平,千方百计巩固和完善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高农村合作医疗覆盖率,力争2005年一般地区农村合作医疗人口覆盖率达到40%以上,工作基础好的地区达到50%,经济发达地区达到更高的标准;2006年全省农村合作医疗人口覆盖率达到60%。
  (二)落实财政扶持资金。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市、县、镇三级财政对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补助每年不低于人均10元。财力确有困难的地区,2005年市、县、镇三级财政对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补助要达到人均8元,2006年达到人均10元的标准。省财政的补助资金根据各地实际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农民人数和各级财政扶持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到位情况安排下拨。各地要采取有力措施,确保财政扶持资金足额、按时到位,并视财力增长情况加大对农村合作医疗的资金扶持。各级财政还要安排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救助基金,用于特困人口大病救助等支出,解决特困农户看病难问题。各地要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安排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三)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一要提高统筹层次,逐步实现县统筹,规范和统一农村合作医疗的制度形式;二要规范筹资时间,农村合作医疗实行按年度一次性筹资,每年第四季度为下一年度的宣传发动期和缴费期,集中力量发动农民参加合作医疗,原则上不再跨年度吸收缴费;三要合理确定支付比例和上限,筹资额达到人均30元的,住院费补助上限要在3000元以上,资金节余较多的,要提高保障标准;四要加强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的建设,按规定建立健全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加强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信息化建设,加强对管理人员的培训;五要坚持农民自愿参加原则,严禁任何形式的强迫命令或要求基层干部、医生为农民垫资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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