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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情况报告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
关于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情况报告的通知
(粤府办[2005]12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卫生厅《关于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情况的报告》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二月十六日

关于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情况的报告


省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2004年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会议和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会议精神,扎扎实实地推进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省卫生厅最近对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进行了认真检查和总结,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农村合作医疗工作。2000年,省委、省政府《关于解决特困群众“四难”问题的意见》(粤发〔2000〕21号)明确提出,要通过建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切实解决农村困难群众看病难问题。根据省人大九届四次会议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的议案,省政府决定从2002年起,用9年时间,分阶段推进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要求到2006年,全省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人口覆盖率达60%以上,2010年达到85%,并要求珠江三角洲地区率先建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2003年,省委、省政府把建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列入“十项民心工程”组织实施。2004年,省政府专门成立了省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协调小组,加强对全省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领导;省府办公厅转发了省卫生厅《关于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工作目标、基本内容、实施步骤和措施要求。
  为引导农民群众积极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省财政逐年加大了资金扶持力度。2002年,省财政安排了7150万元扶持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发展农村合作医疗,其中6000万元作为合作医疗引导资金,1000万元用于支持县级建立农村合作医疗救助资金,150万元作为培训推广经费。2003年,省财政安排扶持资金9150万元,其中将救助资金增加至3000万元。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精神,2004年省财政按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数人均10元的标准安排扶持资金,资金总额达1.59亿元,并要求各地财政增加对农村合作医疗的资金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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