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负责人;
(四)常务委员会决定邀请列席会议的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
列席会议的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列席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列席本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会前应当书面向常务委员会请假;在会议期间不能列席会议的,应当向代表团请假。
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列席人员,应当按照会议的安排和要求,列席会议,听取意见。
出席省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政协委员应邀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的有关全体会议。
第十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秘书处由大会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
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处理会议的日常事务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处可以设立若干工作机构。
第十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必要时,由主席团征求各代表团意见后,可以决定举行秘密会议。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根据需要举行新闻发布会和记者招待会。
第十八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可以设旁听席。旁听办法由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九条 主席团、常务委员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第二十条 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议案审查委员会审查,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应当有领衔人,并在本次会议代表议案截止时间之前提出。
第二十一条 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应当写明案由、案据和方案。
第二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议案审查委员会审查代表提出的议案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邀请议案的领衔人、提案人、有关方面的代表和专家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大会秘书处应当将主席团通过的关于代表提出的议案的审查意见报告印发代表。
第二十三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议案的说明和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