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主席团在代表中产生,由常务委员会部分组成人员、各代表团团长、有关国家机关的负责人和有关方面的代表组成,其人数为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八至百分之十。
除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外,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一般不担任主席团成员职务。
第十二条 主席团的主要职责是:(一)主持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二)领导省人民代表大会各委员会的工作;(三)向会议提出议案和决议草案;(四)组织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和有关报告;(五)依法提出省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和组成人员的人选;(六)主持会议选举,提出选举办法草案;(七)决定议案、罢免案、质询案的审议程序和处理意见;(八)发布公告;(九)决定需要由主席团决定的其他事项。主席团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团成员出席才能举行。主席团的决定,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召集。
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的第一次会议由上届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或者本次会议秘书长召集。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在主席团成员中推选常务主席若干人、大会各次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若干人,并决定下列事项:(一)会议日程;(二)副秘书长的人选;(三)表决议案的办法;(四)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五)其他需要决定的事项。
第十四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的职责是:(一)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二)对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三)根据会议进展情况,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出调整;(四)必要时,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议案和有关报告的重大问题听取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建议向主席团报告;(五)根据需要向主席团提出建议,召开全体会议就议案和有关报告进行大会发言;(六)根据主席团的授权,处理主席团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主席团会议讨论重大的专门性问题时,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集省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参加会议,汇报情况,回答问题。
第十五条 下列人员依法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一)不是省人大代表的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二)本省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