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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公告
(第2号)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已由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05年1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
               2005年1月30日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2005年1月30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四章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计划和预算
  第五章 选举、罢免和辞职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七章 调查委员会
  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省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集体行使宪法、法律赋予的职权。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向常务委员会提议,可以临时举行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举行。
  第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
  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由上届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才能举行。
  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是代表的法定职责。代表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本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会前应当书面向常务委员会请假。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依法终止其代表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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