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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六十八条 在高速公路上,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元罚款:
  (一)通过施工作业路段,不减速行驶的;
  (二)从匝道进入或者驶离时,不按照规定使用灯光的。
  第六十九条 在高速公路上,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
  (一)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的;
  (二)在匝道、加速车道、减速车道上超车的;
  (三)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的;
  (四)非紧急情况下在应急车道上行驶或者停车的;
  (五)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的;
  (六)低于规定的最低时速行驶的;
  (七)载货汽车车厢载人的;
  (八)二轮摩托车载人的;
  (九)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
  (十)从匝道驶入高速公路时,妨碍已在高速公路内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
  (十一)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不按照规定行驶的;
  (十二)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后,不按照规定使用危险报警闪光灯的;
  (十三)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后,警告标志未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150米以外的;
  (十四)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后,无法正常行驶时,未使用救援车或者清障车拖曳、牵引的。
  第七十条 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的,对驾驶人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超过20%的,处50元罚款;
  (二)超过20%未超过50%的,处200元罚款;
  (三)超过50%未超过70%的,处1000元罚款;
  (四)超过70%的,处2000元罚款。
  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以下标准罚款:
  (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500元罚款;
  (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2000元罚款;
  (三)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未超过20%的,处500元罚款;超过20%未超过50%的,处1000元罚款;超过50%的,处2000元罚款;
  (四)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客的,处1000元罚款;
  (五)货运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超过30%的,处500元罚款;超过30%的,处1000元罚款;
  (六)公路客运车辆违反规定载货的,处1000元罚款;
  (七)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处2000元罚款;
  (八)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的人驾驶的,处1000元罚款;
  (九)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的,处1000元罚款;
  (十)学习驾驶人在道路上驾驶车辆没有教练随车指导的,处500元罚款;
  (十一)驾驶拼装或者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1000元罚款;
  (十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000元罚款;
  (十三)违反交通管制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处1000元罚款;
  (十四)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的,处2000元罚款;
  (十五)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1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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