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不按照规定会车的;
(十二)不按照规定掉头的;
(十三)不按照规定倒车的;
(十四)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的;
(十五)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不依次交替通行的;
(十六)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
(十七)遇有交通阻塞、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占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的;
(十八)通过铁路道口时,不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的;
(十九)载运超限物品行经铁路道口时,不按照当地铁路部门指定的铁路道口、时间通过的;
(二十)行经渡口,不服从渡口管理人员指挥,或者不按照指定地点依次待渡的;
(二十一)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二十二)不按照规定运载超限物品的;
(二十三)不按照规定运载危险物品的;
(二十四)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其他客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货的;
(二十五)遗洒、飘散载运物的;
(二十六)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人的;
(二十七)不按照规定牵引挂车的;
(二十八)不按照规定牵引故障机动车的;
(二十九)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能够移动而未移到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或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时不按照规定设置警告标志的;
(三十)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不按照规定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三十一)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档滑行的;
(三十二)驾驶机动车时向道路上抛撒物品的;
(三十三)不按照规定试车的;
(三十四)不避让借道通行的行人的。
第六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
(一)逆向行驶的;
(二)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地点停放、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三)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的;
(四)不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
(五)不按照规定超车的;
(六)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其他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
(七)驾驶拖拉机载人的;
(八)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九)驾车时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驾驶机动车的;
(十一)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照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十二)上道路行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十三)在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或者违章记分达到12分时,仍驾驶机动车的;
(十四)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的;
(十五)不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先行的;
(十六)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的;
(十七)在施划的停车泊位之外的人行道上停放、临时停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