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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三)在道路上发放广告、销售商品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
  第五十六条 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元罚款:
  (一)在机动车道上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的;
  (二)开、关车门时,妨碍其他车辆或者行人通行的。
  第五十七条 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元罚款:
  (一)向车外抛撒物品的;
  (二)乘坐两轮摩托车未正向骑坐或者在摩托车驾驶员前面乘坐的;
  (三)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的;
  (四)机动车行驶中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的;
  (五)在高速公路上车辆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后,未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的。
  第五十八条 货运机动车附载作业人员坐在车厢栏板上的处20元罚款。
  第五十九条 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罚款:
  (一)机动车行驶中,干扰驾驶或者跳车的;
  (二)机动车行驶时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三)乘坐摩托车时未按照规定戴安全头盔的;
  (四)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
  第六十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元罚款:
  (一)停放非机动车妨碍其他车辆或者行人通行的;
  (二)借道行驶后不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的;
  (三)不避让借道通行的行人的。
  第六十一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元罚款:
  (一)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时,不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的;
  (二)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机动车道时,不直行通过的;
  (三)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时,不下车推行的;
  (四)违反规定载物的;
  (五)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
  (六)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的;
  (七)不避让盲人的;
  (八)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超车时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的。
  第六十二条 在道路上驾驭畜力车,驾驭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元罚款:
  (一)未满16周岁驾驭畜力车的;
  (二)使用未经驯服的牲畜驾车或者随车幼畜未拴系的;
  (三)并行或者离开车辆的;
  (四)横过道路未下车牵引牲畜的;
  (五)停放车辆未拉紧车闸、拴牢牲畜的。
  第六十三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元罚款:
  (一)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准许通行以外的非机动车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的;
  (二)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或者没有非机动车道不靠车行道右侧行驶的;
  (三)逆向行驶的;
  (四)不按照规定通过交叉路口的;
  (五)驾驭畜力车行经繁华路段、交叉路口、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或者窄桥、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超车的,或者驾驭两轮畜力车行经上述地点不下车牵引牲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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