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超过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90%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 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完毕后,当事人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组织下,按照要求及时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并清理现场,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不得收取事故处理费或者事故抵押金。非因检验、鉴定需要不得扣留交通事故车辆。
第五十条 对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的交通事故,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具体范围和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共同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赔偿请求、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调解申请书之日起,在3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行为,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罚,其中予以罚款处罚的,执行本办法规定的具体标准。
第五十三条 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元罚款:
(一)不在人行道内行走或者没有人行道不靠路边行走的;
(二)横过机动车道,不从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人行横道通过的;
(三)横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和人行横道的机动车道,不直行通过或者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中途倒退、折返的;
(四)通过铁路道口时,不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的;
(五)违反交通信号指示通行或者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的。
第五十四条 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元罚款:
(一)不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先行的;
(二)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
(三)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的;
(四)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的。
第五十五条 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罚款:
(一)进入高速公路的;
(二)追车、扒车、强行拦车、抛物击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