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2条机动车道内的机动车向同一车道变更车道时,右侧车道的机动车让左侧车道的机动车先行;
(三)相邻2条机动车道内,向左变更车道的机动车让向右变更车道的机动车先行。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借道通行时,应当让所借车道内行驶的车辆、行人先行。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有放行信号时,应当让先于本放行信号放行的车辆、行人先行。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应当随车携带反光的故障车警告标志。
大、中型客车、货车在冰雪覆盖的山路上行驶,应当在驱动轮上使用防滑链。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在可以掉头的路口、路段掉头时,应当距掉头地点50米外驶入最左侧或者准予左转弯、掉头的车道。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行经泥泞、积水的道路时,应当减速慢行,不得使泥浆、积水甩、溅至行人。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遇有交通阻塞、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应当依次停车等候或者依次行驶,不得占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转弯、变更车道、超车、掉头、靠路边停车,应当提前100米至30米开启转向灯。
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按照规定使用喇叭时,每次使用不得超过1秒钟,连续使用不得超过3次。机动车遇有交通阻塞、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使用喇叭。
第三十条 货运机动车附载作业人员不得坐在车厢栏板上。
第三十一条 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不得牵引车辆。
第三十二条 机动车停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停车场或者交通标志、标线规定的停车泊位内停放,不得在车行道、人行道和其他妨碍交通的地点随意停放;
(二)按照交通标志、标线标明准许停放的车辆类型、方向和时间停放,车身不得超出停车泊位。
第三十三条 机动车在停车场以外的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没有设置停车泊位的,车身右侧距离道路边缘不得超过0.3米;
(二)夜间或者遇有风、雨、雪、雾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应当开启示廓灯、后位灯。
第三十四条 公共汽车、电车和长途汽车不得擅自改变行驶路线。公共汽车、电车和长途汽车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只准许在站点依次靠路边停车。
出租车在设有出租车站点的道路上行驶,只准许在站点依次靠路边停车。
在设有公交专用车道的道路上,公共汽车和电车应当在公交专用车道内依次行驶。前方有障碍时,在障碍路段只准许借用相邻的1条机动车道。
第三十五条 在道路上驾驶试验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人取得机动车驾驶许可1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