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业士官的安置,仍按国务院、
中央军委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以及民政部、总参谋部有关规定执行,由省民政厅与部队大军区、各兵种军务部门统一集中交接转业士官档案,并给各市、县下达接收安置任务。凡未经统一集中交接的,各地不得擅自接收安置。
(三)要严格执行安置政策。2001年从我省6市8所高校试点单位在校学生中征集入伍的,其退役后按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军区司令部、省军区政治部关于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1〕99号)和省教育厅、公安厅、民政厅、劳动保障厅、人事厅、省军区司令部、省军区政治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试点工作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粤征字〔2001〕第30号)执行。对2002年从我省12市15所高校试点单位在校学生中征集入伍的,其退出现役后按省教育厅、公安厅、民政厅、省军区司令部、省军区政治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通知》(〔2002〕司联字第1号)执行。
对1998年、1999年冬季入伍档案中没有省民政厅统一印发的当年“安置卡”和2002年冬季民政部统一下发的当年退役士兵《优待安置证》、占用农业户口指标征集入伍的退役士兵,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缺少城镇安置有效凭证、在农村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退役士兵,一律不享受有关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政策。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城镇退役士兵,取消其安置资格。城镇退役士兵非个人原因未能及时安置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群众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由于接收单位原因导致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给生活费。对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企业中的退役士兵,生活确实有困难,符合《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条件的,要及时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征兵命令》,继续实行全国统一的《优待安置证》制度,严格规范征兵优待安置工作。对征集到特别艰苦的边远地区服役的或从事危险工作的士兵,可根据当地实际适当提高义务兵家属优待。各地征集机关要根据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征兵任务及非农户口征兵指标数,在新兵定兵后及时将《入伍通知书》和《优待安置证》发给入伍新兵及家长,作为义务兵服役期间享受优待的凭证。凡占用农业征集指标、持异地号码的《入伍通知书》和《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入伍的非农户口青年,不能发给非农户口《优待安置证》。
各地要采取安置任务有偿转移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争取在今年内彻底解决历年积压的安置任务。各级政府要加强督导,采取有效措施帮助接收安置有困难的单位解决安置历史遗留问题。